<今日资讯>
政策回顾: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,2022年3月3日,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2年第11号,以下简称“11号公告”),延续实施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,并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,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的增值税等三项服务业支持政策。
<今日问答>
问: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?
答:第一,按照现行政策规定,公共交通运输服务,包括轮客渡、公交客运、地铁、城市轻轨、出租车、长途客运和班车。第二,11号公告已明确,对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缴纳应予免征的增值税,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,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增值税款。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才能享受免税。第三,在11号公告发布之后,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,即纳税人如果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税,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